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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 2004-02-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2004〕2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淮北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扩大我市出口总量,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着扩大出口和提高地产品出口比重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市境内具有法人资格并经国家批准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及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出口商品收汇率不低于85%;
(二)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能够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出口创汇奖:奖励直接从事出口创汇的企业(含三资企业,不含境外企业),其标准是:
1、基数奖部分,基数内(按照上年出口实绩)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6厘钱;
2、超基数奖部分,出口每超过上年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钱;
3、地产品奖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5厘钱。
(二)出口创汇组织奖:用于奖励在本市企业出口创汇工作中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的相关管理部门。奖励按总额的5%掌握。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奖励兑现
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外经贸和其他业务部门对出口收汇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奖励分配
主要用于奖励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人员以及在组织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事直接出口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均不低于15%。
第八条 其他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04年2月25日起施行,原《淮北市出口创汇奖励暂行办法》(淮政〔2001〕5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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