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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市本级投资旅游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4 生效日期: 2006-04-0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巢政〔2006〕16号
关于印发《巢湖市市本级投资旅游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市本级投资旅游项目优惠政策》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巢湖市市本级投资旅游项目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经济发展,扩大招商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巢湖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凡在市本级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新建、扩建景观(区)、四星级以上宾馆和大型休闲娱乐设施等,且固定资产首期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皆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省已颁布的旅游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三、固定资产首期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属于旧城改造的起价为成本价,属于新征用地的起价为基准地价下限。
  四、固定资产首期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从赢利年度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按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30%奖励给企业。具体标准为: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奖励;50-100万元的,按15%奖励;100-200万元的,按20%奖励,200万元以上的,按25%奖励;500万以上的按30%奖励。
  五、固定资产首期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属于市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返;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减半收取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上缴国家和省级的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六、在我市投资的各类旅游项目,固定资产首期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七、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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