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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9 生效日期: 2005-05-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集府办〔2005〕33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九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9日印发
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参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集美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遵循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三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经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表扬或奖励。
  举报人就相同的安全隐患分别向市、区举报的,只能获得一处奖励。
  第二章 受理和查处
  第四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以下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
  一般以下事故隐患,指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轻微经济损失和人员受伤事故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 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集美区安全生产职责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能和职责,实行分类受理和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可直接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举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区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可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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