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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5 生效日期: 2001-05-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1〕20号
    
 
京政发〔200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现就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均纳入互联审批。 
  二、审批办法 
  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采取“一家承办,转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办法。 
  (一)一家承办。 
  申请人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受理。 
  (二)转告相关。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WWW.HD315.GOV.CN网站(以下简称HD315网站),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不含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前置审批项目,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注明经营项目,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HD315网站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互联审批。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告的申请人基本登记内容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通过HD315网站将审批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限时完成。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告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通过HD315网站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表示同意的专项审批项目,应尽快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示不同意的意见,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通过HD315网站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告的不属于前置审批的专项审批项目,应当在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申报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完善监察,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互联审批行为的行政监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和核准的监察制度,对不遵守行政审批和核准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市、区县两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对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情况进行监察和通报,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及时收集意见,受理投诉,监督检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互联审批工作。 
  (二)加强对后置审批项目的监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后置审批项目作出不同意的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核销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年检时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为确保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市企业登记互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由孟学农常务副市长召集,市政府体改办具体协调,参加单位有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等。联席会议对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市、区县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工作。 
  (二)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牵头组建市、区县登记注册中心。市登记注册中心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区县登记注册中心由区县政府法制部门、区县工商分局和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人员安排上,保证按规定时间办理企业登记专项审批和核准工作,实行工作日全日办公。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实行行政审批和登记注册公开制度,公示审批和核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在企业登记互联审批过程中,市工商局受理登记的企业,其涉及专项审批事项的,由市工商局转告相关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工商分局受理登记的企业,其涉及专项审批事项的,由区县工商分局转告相关的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及其隶属关系,对专项审批项目进行纵向的互联审批。 
  五、互联审批系统建设 
  各级政府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备互联审批办公条件,主要是互联网传输系统的设备配给。传输系统建成后,利用HD315网站完成信息的传输工作,保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传递。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1年7月底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人、职能处(科)室、经办人员,装备调试设备,制作企业登记互联审批须知、指南等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二)试运行阶段。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体改办报告组织机构、硬件建设情况,由市政府体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的准备工作进行考察,具备条件的区县可以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为两个月,于2001年9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实施阶段。市政府体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试运行的各区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该地区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办法。 
 
 
市工商局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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