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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区依附于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的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6 生效日期: 2007-07-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建设局 福建省三明市监察局
发布文号:

三明市区依附于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的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规定
明建法字﹝2007﹞7号
为加强三明市区户外广告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75号)文,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三明市区内(建成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及公共建筑等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招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三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
  ㈠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㈡对市区纳入招标活动的户外广告位资源进行统筹协调;
  ㈢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计划书;
  ㈣统一公告经审核通过的计划书;
  ㈤根据需要制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的配套规则;
  ㈥委托相关部门具体办理招投标事宜。
  第四条下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物;
  ㈡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㈢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㈣公交汽车站台;
  ㈤企业或个人捐建的公用设施、建筑物(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㈥其他公用设施、公用场地。
  第五条户外广告位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㈠依法成立的企业;
  ㈡具备广告经营资格;
  ㈢拥有银行资信证明。
  第六条三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户外广告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业主单位的申请,确定每次招标的具体地段的广告位置。
  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户外广告建设的形式、规格、期限、数量、底价等有关事项(对户外广告到期时留下设置物清理时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投标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广告位使用权的,应给予中标人适当补偿。凡属本规定第五条招标范围内的广告位,在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置发布的广告,广告设置审批发布期未到的,本办法实施后,允许其在有效期内继续发布;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参加户外广告位招标的投标人应提交以下原件和有效复印件:
  ㈠《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㈢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㈣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㈤非本地注册登记的企业需出具与本地注册登记的企业签订的户外广告维护保养协议或合同;
  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招标的程序:
  ㈠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㈡投标人报名并领取有关招标文件;
  ㈢投标人按时交纳投标履约保证金;
  ㈣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进行招标。
  第十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成交后,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位使用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价款。并到三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所得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企业自建的除外)。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按财政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㈠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㈡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拒不拆除继续使用的;
  ㈢投标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登记,擅自变更广告形式、规格、内容的。
  第十三条参与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建设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明市国资委
三明市城管办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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