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
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打假举报奖励的意见》已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打假举报奖励的意见
为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
和参与打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
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
精神,现提出如下打假举报奖励意见: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各级打击假冒伪劣
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假办)、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工商、药品
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各有关部门应积极、认真、负责地受理举报,并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认真依法组织查处。各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地址。
受理举报的部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对泄密者
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违者要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二、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各级打假办、质量技术监督
、公安、工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
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各级打假办、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工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
门按照本意见精神给予奖励。
三、奖励费用在各有关部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鼓励和提倡企业、部门对举报
人给予奖励。各有关部门在结案后,即可根据本意见精神进行奖励,同时报省打假
办备案。一案多人举报的,原则上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计算:
货值在10万元以下的按货值的1%给予奖励;货值在10万元一50万元的按货
值的1一0.5%给予奖励,最高不能超过2500元;货值在50万元一100
万元的按货值的0.5一0.3%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货值在1
00万元以上的按货值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能超过10000元。货值金
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五、对各有关部门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要依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地的打假举报奖励办法,并报省打假办
备案。
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20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