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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4 生效日期: 2003-07-04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4月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出现下降趋势,好于二级的天数明显减少。为尽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阻断非典等病毒通过空气中颗粒物传播的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全市开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治理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杜绝各类燃烧设备冒黑烟,加强采暖期燃煤污染控制工作,确保今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今年的工作目标。重点治理的范围包括景观道路两侧500米内区域、海河综合开发节点外围1公里区域等中心城区重要区域。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从7月上旬开始至10月底,以治理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杜绝燃烧设备冒黑烟为工作重点,努力实现工地不扬尘、“三堆”(煤堆、灰堆、料堆)不露天、道路无灰尘、地面无裸露;严格控制餐饮业油烟排放,严禁马路餐桌、露天烧烤;确保景观道路和海河综合开发节点外围相应区域无燃烧设备冒黑烟现象,基本做到黄土不见天。从11月开始至12月底,以治理燃煤污染为重点,在采暖期前完成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计划改燃任务;其他燃煤锅炉除尘效率要达到95%以上,并安装达标脱硫装置,确保燃用低硫化质煤。 
  三、市建委要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全市各类工地在施工前必须制定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必须做到施工现场按标准设置围挡,工地内道路硬化并保持清洁,垃圾渣土随时清运,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集中堆放并苫盖,出人口保持清洁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冲洗干净,严格限制现场搅拌混凝土、拌石灰土。对未开工建设的工地、闲置空地要在近期全部实现简易绿化。市教委要牵头负责完成今年600个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裸露操场的绿化硬化任务。 
  建筑施工必须采用密目网全封闭,严禁凌空抛撒垃圾、渣土。道路施工应合理分段进行,尽量减少土方开挖面积和存留时间,特别要严格采取围挡等措施,防止泥土流失到附近道路;对围挡外侧通行道路及时清扫洒水,保证无浮土无扬尘。河道施工应随挖随运,现场存土必须苫盖严密。拆迁工程要设置实墙围挡,并及时洒水,防止产生扬尘;垃圾、渣土应在拆除后3天内清运完毕。拆除工程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要采取简易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道路绿化产生的弃土、垃圾等应随时清运,不得堆放。 
  对不符合要求的工地,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对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责令停工整顿的外地施工企业,取消其在津施工的资格,对本市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拆迁施工,采取暂扣拆迁工程费的1%作为控制扬尘保证金,确保有效落实防尘措施。 
  四、市市容委要加强市区道路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环卫部门对重点治理区域内的市、区两级道路和景观道路实行每日夜间冲洗作业,对施工工地周边道路增加酒水次数。要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提高机扫率,做到主要道路无浮土、无扬尘。 
  市市容委要会同市公安交管局组织对市区道路运输撒漏问题进行集中治理,从2003年7月上旬开始,对在全市建成区内运输垃圾、泥浆、渣土、砂石料、煤炭的车辆,实行苫盖并封盖严密的运输措施,防止出现撒漏。市公安交管局要加大查处力度,禁止未采取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和冒黑烟机动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同时,市市容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对渣土、沙石等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装置运输的通告,自2004年1月1日起,禁止未安装使用全密闭装置的车辆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渣土、沙石等散体物料运输。 
  五、加强对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宣传,树立从我做起,破除陋习、减少扬尘、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观念。各区县、街道办事处要发动居民通过洒水抑尘、监督和举报不达标施工及拆迁工地等方式,积极参与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报道,开辟专栏并对工作不力、造成污染的行为进行曝光,营造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良好氛围。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电话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六、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3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4号)精神,加强巡查,依法严肃查处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每周公布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状况及重点污染源治理情况,每半月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七、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督察,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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