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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4 生效日期: 1995-08-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潍政发70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规划区内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地下构筑物)工程的档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乡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电力、邮电、档案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经规划部门规划定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定点时,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申请,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
第六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缴纳竣工档案保证金。竣工档案保证金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档案符合标准后如数退回。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出具竣工档案保证金收据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凡在城市道路、各种管线、道沟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先到市城建档案馆查清施工路段内地下管线的种类、位置、埋深等,由市城建档案馆出据技术数据证明。凭技术数据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有偿使用,技术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管家有关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第十条地下管线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反映现状,并经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文档资料:
(一)计划、规划、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手续;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数据、技术总结及精度分析;
(三)工程竣工图;
(四)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竣工验收时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以配合。
第十四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单位报送的地下专业管线图,即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对地下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对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下档案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工程竣工后六个月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档案的;
(二)不进行竣工测量和竣工测量精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地下管线竣工档案不全不准,与现状不符的;
(四)施工前应当查询地下管线档案而不查询的,违章施工的;
(五)丢失、损坏、出卖、泄密和擅自提供、公布地下管线档案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等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认真加强管理,防止各种事故发生。因玩忽职守或不履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给国家、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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