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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5 生效日期: 2002-07-05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豫政办(2002)47号
颁布日期:20020705 实施日期:20020705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完善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1.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分析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保证经费投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到义务教育上来的思想,进一步增强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1〕49号),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2.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负责制定本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豫政办〔2002〕46号),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意见,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编制,认真组织学校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提高教师待遇。乡镇、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划拨;乡镇、村都有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和支持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的责任。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4.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市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市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予以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5.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我省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设立并逐步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全省建立助学制度;加强对市、县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6.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实行省辖市市长、县长负责制,并纳入省对各省辖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管理和发放,必须上收到县。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县、乡财政体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结合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银行按时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水平。安排使用上级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
  对中央和省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辖市不得留用,省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拨付到县,主要补助财力困难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并在年初将转移支付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教职工工资资金的地方,要严肃查处,停止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发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7.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要保证农村中小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对省、市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在首先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基础上,要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各地要认真落实省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和国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公用经费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一费制”后形成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缺口,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
  农村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收取的杂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归学校使用。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要求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为其代收任何费用;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中小学按省有关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一律选用经济适用型教材,其他地区愿意选用的,新闻出版部门要保证供应。
  规范各部门对中小学的检查行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各部门对中小学的检查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纠风和教育部门牵头,统一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对中小学进行检查和处罚,违者,要严肃查处。
  8.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保障及投入机制。省、市、县、乡都要建立定期的中小学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省、市和财力较好的县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加强对中小学危房改造的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对危房改造负有主要责任,要将危房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及时清除危房,并对现有危房进一步核实,及时封闭、停用,确保师生安全。对失职失察、工作不力,发生校舍倒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责任。倡导广大村民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形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
  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严禁不切实际的高标准建设。新建中小学校舍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逐步实施。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要搞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有关部门和乡镇进行调查摸底,分析具体情况,采取妥善措施,逐步消化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9.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要继续组织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地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的实施工作,在机关单位和城市(含县城,下同)学校向贫困地区学校物质支援基础上,组织城市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农村学校支教,帮助农村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要鼓励分配到城市学校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学校锻炼。对在学校对口支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发动城镇职工和城市中小学生及社会各界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省设立资助困难学生助学金,省辖市和县级政府也要设立资助困难学生助学金,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
  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严格编制管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0.加强中小学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并加强管理。县级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在校学生人数,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批。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并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县级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每校班额、生源、教学点分布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分配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并按规定比例确定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财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支付工资。农村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要限期清退代课教师、借调人员和临时人员。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压缩非教学人员,辞退不合格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教职工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1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职责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与管理职能,归口管理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调配等工作,并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凡出现校长职务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都要以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主要选拔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原则上乡镇政府所在地一所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为乡镇中心学校。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学校教学研究中心、图书资料中心、文体活动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技术教育中心的作用。原乡镇教办人员,是教师编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任教;其他人员由县、乡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情况,妥善安置和分流。
  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聘用制度,并加强思想教育,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要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1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制订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底要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各地落实情况,省政府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检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情况作为工作重点。
  13.建立表彰奖励和逐级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第一责任人,省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按时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领导责任。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省、市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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