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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6 生效日期: 2005-01-26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财办〔2005〕3号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市直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7)备案文件选登
郑州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财政职能,加强基本建设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根据《预算法》及财政厅制定的加强基本建设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各项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六)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的建设项目;
(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大型修缮项目;
(八)财政性资金与其他资金拼盘投资项目;
(九)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投资评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全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和工程概算审查、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参与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前的项目投资审核工作;
(二)负责招标工程标底和非招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查、参与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拆迁费用、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项目工程竣工决(结)算和建设单位年度或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工作;
(五)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效益后评价工作;
(六)参与预算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算、评估、评审,提出预算定额建议;
(七)负责办理财政局委托的其他建设投资评审业务;
(八)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项目投资评审程序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项目建设单位自收到建设项目评审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七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依据投资评审中心提交的评审报告,办理建设单位前期费用、工程进度款及预留建设资金的拨付。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章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委托与管理
第九条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郑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与其签订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同时送达建设单位一份。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要求,按时向评审中心提交评审结果,并经评审中心审定后批复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委托评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审查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各项造价政策、财政法规和制度规定,遵循合法性、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评审结论负责。切实维护投资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节约政府投资,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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