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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7 生效日期: 2005-06-27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教育收费公示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强化社会监督,治理乱收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省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教育收费单位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市属高等院校、初级职业中学、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及其分校。
  三、凡按照有关规定经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联合批准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杂费(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改实验课本费、住宿费、借读费、电教代办费、中招考试费、高中毕业会考费、职高实验实习费等,教育收费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四、教育收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收费单位被批准执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自愿交费的项目应在公示内容中注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学校主要负责人姓名、市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纠风办监督投诉电话。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事前经过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每年秋季开学前一个月为教育收费公示资料核准月,各级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所属教育收费单位上报收费公示材料,协调价格、财政部门完成公示前核准工作。
  六、教育收费公示形式:
  (一)在教育收费单位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收费前在缴费处及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进行公示;
  (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三)向学生和家长发放宣传单,进行教育收费告知和公示宣传。
  各教育收费单位必须采取前款(一)的形式公示,结合实际也可采取前款(二)或(三)的形式进行补充公示。
  市属高等院校及各级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还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变。
  七、教育收费公示栏管理: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当地价格、财政和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有利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各教育收费单位负责对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设立和维护。如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在文件执行之日起5日内更新有关内容。公示的内容必须做到看得见、标得准、留得住。
  八、教育收费公示责任:
  (一)各教育收费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收费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按时上报核准所需的收费公示资料;
  2.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严格按收费公示内容实施收费;
  4.负责组织及时按规定更换公示内容,维修和刷新公示栏、牌、墙;
  5.负责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的咨询。
  (二)各级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对所属教育收费单位的收费公示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1.组织协调公示资料的核准工作;
  2.组织各教育收费单位落实收费政策,统一组织开展公示收费工作;
  3.组织对各教育收费单位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市、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对教育收费单位收费公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1.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收费单位,及时换发《收费许可证》;
  2.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的,价格部门要在收到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教育收费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教育收费单位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会同财政部门督导教育收费单位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3.对有关学校收费的请示,应在法定时间内依照职责做出书面答复。
  九、教育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和学生家长有权拒交,并有权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经公示收费的;
  (二)收费公示内容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
  (三)实际交费与公示的收费标准和要求不一致的;
  (四)收费未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的”;
  (五)自立项目收费的。
  十、教育、纠风、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监督检查各教育收费单位收费公示工作,受理社会投诉、查处违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提出整改意见,曝光典型案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教育收费单位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十一、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河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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