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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7 生效日期: 2000-11-07
发布部门: 贵州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16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 
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 
]4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的实施意见》(省发[1999]3号)精神,我省已于1999年7月1日起实 
行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垂直管理。为了解决好实行垂直管理后工商行政管理系 
统地(州、市)、县(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便于地(州、市)、县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职工就地购房、换房、上市交易,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 
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属地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工商行政管 
理系统职工住房公积金仍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所属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今后,我省新增垂直管理部门所涉及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也按照以上 
原则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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