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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2 生效日期: 2004-12-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暂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办法(暂行)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及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有关投诉,依据《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56号令)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武政办〔2004〕1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投诉的基本情况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投诉内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投诉后,应及时以投诉处理单(式样附后)形式转送有关单位办理,同时将转办情况告知投诉人。
四、有关单位应在收到投诉处理单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因情况特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其回复的最后期限。对投诉内容不实的,应向投诉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五、有关单位应在回复投诉人的同时将投诉办理情况书面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投诉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办理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予以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单
编号: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单位 通讯地址
投诉内容:
处理意见:
备注:
经办人:年月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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