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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各类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 2003-06-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各类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3〕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展行为,促进展览业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带动地方经济,现将对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各类展览会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拟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或与其他单位、部门、组织等联合主(承)办的各类展览会,须经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并报市会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展览会,具体承办单位须提交展览会的申请、审批文件和实施方案,列明展会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展会规模、届数、时间、展品范围、组委会组成和相关职责等情况。一经批准,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努力把展会办出水平、办出品牌。
三、以市政府名义主(承)办或联合主(承)办的展览会,市政府领导可出席开幕式,并会见和宴请来长出席展会的共同主办方的主要负责人和知名人士,但要尽量减少参加人数,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四、各有关单位拟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展览会开幕式和会见、宴请的接待计划,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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