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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4 生效日期: 2007-07-24
发布部门: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衡政办发〔2007〕1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发改交运1829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通达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是指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是指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等。
  通达工程是指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贯彻统筹规划、县乡(村)为主、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新增加用地或少占土地,少拆迁。
  第六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考核。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机构,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分级进行目标考核,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县到乡镇公路项目法人按公路管养权限分别由市公路管理局和县乡公路管理处担任。通村公路项目法人由各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所担任,项目法人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应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土地。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少于6.5m,路面宽度一般不少于5m,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少于22cm,砼抗折强度不低于4.5mpa,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少于15cm;沥青路面厚度不少于3.0cm,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少于20cm。个别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大,交通量又较小)经报省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通畅工程中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少于5.5m,路面宽度一般不少于4.5m,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少于20cm,砼抗折强度不低于4.0mpa,水泥稳定类基层不少于15cm,或其它类型厚度不少于18cm;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少于3cm,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少于20cm。
  通畅工程中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修建,路基宽度不小于4.5m,路面宽度不小于3.5m,水泥路面厚度不小于20cm,砼抗折强度不低于4.0mpa,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路面宽度在4.5m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m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长10m,路面全幅宽6m。
  通达工程中平原微丘区原则上要达到四级公路标准,最小曲线半径15m,最大纵坡不大于9%;山岭重丘区可采用等外公路标准,最小平曲线半径12m,最大纵坡不大于10%,路基宽度不少于4.5m,并按规定设置错车道;一般铺设泥结碎石路面,路面厚度一般应达到15cm,宽度不少于3.5m。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及防护工程,有条件的农田路段要砌矮脚墙实行田路分家,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人口集中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条件。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不能通过交、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扣减补助经费。
第四章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年度计划由各县市区交通局会同发改部门依据通畅工程五年规划和通畅率目标进行编制。经市交通局会同发改委审核后,联合报省发改委和交通厅。
  第十六条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及省五年建设规划;
  (二)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积极性高、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给予重点支持。
  (二)城区和南岳五年任务按三年实施的目标进行安排。
  (三)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农村公路予以重点安排。
  (四)以县、乡道建设为重点,着重提高农村公路路网建设水平,提高农村公路通畅能力。
  (五)按“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规划和通畅率进行安排。
第五章设计与招投标
  第十八条县到乡镇公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设计;但大型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九条县到乡镇公路及大型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招标承担,由市交通局审批,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案;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的设计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各县市区交通局审批,报市交通局备案,由市交通局将备案情况和项目汇总表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查。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备。
  第二十条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
第六章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省、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责任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努力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二条县到乡镇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由市交通质量监督分站负责,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市交通质量监督分站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成立质量监督小组,应安排专人、专车和专项经费,质量监督覆盖率要达100%。同时要采用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质量监督分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抽查、监督,并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查;县到乡镇公路及所有的大中型公路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处设立公示标牌并注明:项目名称、里程、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路面宽度和厚度及水泥砼的配合比。
  第二十五条水泥路面施工在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每个项目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再用压路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以备检查考核。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第二十七条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严格区分责任,并向当地交通局和市农村公路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市农村公路办公室坚持每月组织一次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100号)文件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一条通畅工程造价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高估冒算,不得超标准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按有关标准予以补助;同时鼓励农村公路受益单位捐助,“一事一议”筹集,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纳入省规划的县到乡镇公路项目省里补助30万元/公里,其余不足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
  第三十四条通畅工程中村道国家及省补助10万元/公里,县、乡道国家及省补助15万元/公里。通畅工程市政府平均每公里补助3000元。各县市区政府也要配套一定资金,其中:南岳区政府承担通畅工程水泥路面全部配套资金,耒阳市通畅工程每公里配套不少于3万元,常宁市、城区财政每公里不少于2万元,祁东县、衡山县财政每公里不少于1.5万元,衡阳县、衡南县、衡东县财政每公里不少于1万元。
  第三十五条通达工程按国省每公里补助5万元标准,市、县财政不另配套资金。
  第三十六条县、乡(镇)政府要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坏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国省补助资金先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经省验收合格后,拨付上述补助标准的余款。县到乡镇公路省里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市财政局将根据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待拨款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再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县乡公路管理所,城区由各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各区发改局。
  第四十条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资金、省、市补助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估和审查,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审查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工程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其中:县到乡镇公路按照省交通厅下发的《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湘交计统字471号)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通畅工程项目中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其它农村公路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市交通局以县市区为单位,按项目里程不少于40%的比例进行抽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以市为单位,按项目里程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竣工验收后的文件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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