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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3 生效日期: 2000-03-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0]9号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强化财政公共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分配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建立公共财政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充分发挥规模购买优势,降低政府购买成本,节约财政开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政府采购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可以有效避免因采购活动中的“暗箱操作”、封闭运行所带来的消极腐败现象,提高透明度,推动政府政务公开,促进和加强廉政建设。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内容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 
  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专项设备和通用设备、物资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工程类: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项目。 
  服务类:会议、接待等政府所需的社会服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集中采购: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三)单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产品设备; 
  (四)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筑及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五)年累计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六)公务用机动车辆购置及维修、保险、燃油; 
  (七)省直部门、单位无采购能力或被取消采购资格的; 
  (八)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 
  三、政府采购资金管理与结算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办法。省财政厅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财政资金不再下拨给采购部门和单位,而将款直接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在采购启动前也必须将款存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通过财政总预算会计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节余资金,属财政资金的退还国库;属财政和采购单位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双方所占份额分别返还。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账凭证。 
  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省财政厅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在省财政厅设立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省政府采购中心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中采购机关,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等13个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两个采购中心各负其责,分别承办省直单位采购业务。 
  (二)认真抓好政府采购制度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黑龙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另发),是我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品目,要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逐级申报。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采购。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深购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部门要细化预算编制,对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和年度采购决算。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采购部门和单位应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而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财政部门按其采购额度核减年度预算经费。 
  (四)切实加大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省财政厅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对政府采购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开设专题、专栏等办法,扩大政府采购宣传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200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略) 
   
 
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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