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0]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各级统计部门快速、准确地计算国内生产总值,为各级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经济政策研究、经济工作业绩考核等提供依据,现将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实行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质量下管一级和做好定期报送会计、统计和业务资料的有关意见》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二月一日
关于实行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质量下管一级和做好定期报送会计、统计和业务资料的有关意见
国民经济核算是以整个国民经济为对象的宏观核算。它源于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又高于三大核算,是对国民经济最高层次的核算。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面计算和描述的宏观经济信息系统,是观测宏观经济运行与进行管理的“数据库”和“晴雨表”。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些地方重要统计数据失实问题通报的通知》(国办发[1999]45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狠刹浮夸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国统字[1999]101号)的精神,确保各级统计部门快速、准确地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提高数据质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质量实行下管一级
根据当前国内生产总值计算中存在的各地、州、市GDP汇总数与自治区级GDP核算数差异较大的突出问题,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各地、州、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州、市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必须经自治区统计局审核评估后方可正式使用,未经自治区统计局审核评估的数据,只能作为初步核算数,供内部参考。
各地、州、市对所属县(市)GDP测算也应下管一级,对县(市)的年度、季度GDP数据进行质量评估。建立相应的GDP数据质量控制的岗位责任制。
二、各部门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会计。统计和业务资料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密切配合各级统计部门的工作,无条件地及时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所需的有关财税、金融、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及报表。具体规定如下:
1.驻疆各级铁路、民航、邮政、电信、海关、金融、保险机构等中央直属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年度和季度会计决算(主要指《费用明细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向上级部门上报的同时必须分别抄报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及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
2.兵团各师(局)应将审核定案后GDP年度报表在上报兵团统计局的同时分团场反馈给各地、州、市统计局,由各地、州、市统计局再反馈给所属县。各师、局GDP季报在上报兵团的同时,抄报所在地、州、市政府统计部门。
3.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年度财政决算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必须分别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4.自治区各级财政厅(局)、地税局、乡镇企业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厅(局)年度统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必须分别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5.自治区各级驻外单位会计报表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必须抄报所在地、州、市及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
6.备上市公司年终向中国证券会乌鲁木齐证监办上市公司部上报年报的同时,必须抄报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
7.新疆证券、宏源证券、金鑫证券、人保证券、平安证券、海南国投、湘财证券等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终(十二月三十一日)成交量表的同时,必须按报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
8.各单位必须确保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和业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杜绝在统计数据上的不法行为,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严肃查处。
自治区统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