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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给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获得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0 生效日期: 1997-11-10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发〔1997〕106号
  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  条规定,对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其现职务工资的基础上,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中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过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的,这次不再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 
  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由有关省、市、自治区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审批。 
  三、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经批准后,呈报单位、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附件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略) 
  附件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 
 
 
1997年11月10日 
 
  附件二: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 
 
  王韶华 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乡乡长 
  陈列雄 海南省琼海市温泉镇镇长 
  蓝秀珍 福建省宁德市石后乡乡长 
  魏 红 云南省思茅地区西盟佤族自治县县长 
  王行安 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 诚 湖南省资兴市市长 
  王敬瑞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区长 
  吴瑞荣 安徽省宁国市市长 
  罗松仁青 青海省玉树县县长 
  买买提依明·卡得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布扎克乡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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