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2 生效日期: 2004-06-12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函[2004]46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你们报送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税委会(2004)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下列事项的解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一)年度关税实施方案中对税目、税号、税率调整需要解释的事项;
  (二)世界海关组织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改版时,我国税则税目的转换文本;
  (三)与国家安全、外交事务以及国家重大产业政策执行密切相关的税则归类、税率适用事项;
  (四)经税委会审议后,认为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除本复函第一条规定以外事项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解释,由税委会负责;对海关工作中出现的执法问题,由海关总署作出具体工作解释。

  三、税委会依照本复函第二条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时,税委会有关成员间应当加强协商;对海关总署依照本复函第二条作出的具体工作解释,其他税委会成员有不同意见的,海关总署应当同其他税委会有关成员进行协商,必要时,提请税委会或者国务院作出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