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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 2007-09-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印发《韶关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韶府办〔2007〕274号)
浈江、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韶关市区(不含曲江区)环卫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环卫服务收费管理,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环卫服务收费的通告》(韶府7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现行的上门收集袋装垃圾服务费、小街小巷保洁服务费、垃圾清运服务费等环卫服务收费合并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区(不含曲江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关于实行上门收集袋装垃圾后环卫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韶市价96号)核定的标准征收,即居民住户每户每月5元,办公场所每单位每月20元,工商户按经营面积计收。
垃圾量较大的办公场所和工商户以及难以实施袋装垃圾的其他单位,按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韶市价67号文的补充通知》(韶市价133号)文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采取与自来水费同一窗口、一并收取的方式收取。对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者,不予办理自来水缴费手续。逾期未缴纳上述费用的,可采取停止供水等强制措施予以追缴。
未安装独立水表以及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垃圾处理费。
对于未实行上门收集垃圾服务的区域,暂不收取居民住户的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未实行一户一表的集体用户,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户的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数额,由各区环卫部门负责核定。
第七条对已缴纳2007年全年垃圾处理费的缴费对象,由原收费单位核定已缴费名单报市自来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按该名单对已缴费者不再扣除2007年10月至12月的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支出,并纳入部门年度收支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后,市财政按1.5%的比例核定征收部门(市自来水公司)代收手续费。
第十条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票据由市自来水公司向市地方税务局申领。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局对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五保户、孤寡老人、烈属、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给予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单位,负责按本规定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所颁发有关环卫服务收费的文件与本规定如抵触,则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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