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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15 生效日期: 2008-02-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司〔2008〕3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违法活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
  (二)外地律师机构及其律师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市挂牌执业的;
  (三)不具备公证执业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名义非法执业的;
  (四)未经批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五)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第三条奖励标准:举报对象为个人的奖励300元,举报对象为机构的奖励500元;属重大举报案件的奖励金可适当提高。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举报人向本部门举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属本部门受理的事项,由受理部门受理、登记备案后,按有关程序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本部门的举报受理与奖励案件查处的协调、案件的移送由办公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由受理案件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和奖励的决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奖励金由计财装备处负责发放。
  第六条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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