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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3 生效日期: 2007-08-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管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聘用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市政府聘请的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合同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事务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委托,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重大经济项目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五)向市政府提出加强法制建设的建议或某事项的法律建议;
(六)受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基础;
(二)从事法律实务或法律研究、法律教育5年以上;
(三)有一定的行政机关工作经验或对行政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了解,专业能力较强,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
(四)遵守宪法、法律,品行正派。
第六条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可以是社会上的法律专家,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法律专业人员。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法律行业中挑选适合担任法律顾问的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的理由。经市政府确定聘用的法律顾问,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第八条法律顾问的聘用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第九条非公务员身份的法律顾问,在聘期间,按规定给予固定报酬;受委托办理诉讼、仲裁案件的,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适当给予报酬。
公务员身份的法律顾问不设定固定报酬,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适当给予工作补贴。
第十条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分派给法律顾问承担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诿或拒绝,并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承担法律事务,市政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保障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保障法律顾问能充分调阅与所承担的法律事务相关的资料;
(三)提供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在聘期间,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市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法律顾问的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其他利益;
(七)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对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实施考评。每年的1月份将考评情况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提请市政府提前解聘: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业务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分派的工作达两次以上的;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其服务单位给予其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不愿意继续受聘,或认为自己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可以书面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申请解聘。经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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