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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2 生效日期: 1999-09-22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函[1999]1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审批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甘政发(1999)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甘肃省位于西北内陆高原地区,土地生产力水平低,人均耕地相对不足,各类用地矛盾突出,生态环境脆弱。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6.21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2.8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草)12.48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1.07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97.34万公顷,做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410.56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1.71%。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陇东和陇南高原山地地区,要统筹安排农、林、牧业和工矿、居民点建设用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综合开发利用山地资源;陇中黄土丘陵地区,要严格控制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加快城郊菜地和沿黄河灌区商品粮基地建设,加强小流域治理,大力植树种草,陡坡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陇西北地区,要加强绿洲耕地保护和农田水利、林网建设,有计划地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强化祁连山森林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古迹等旅游资源。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甘肃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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