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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项目受理审批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 2003-06-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项目受理审批的有关规定
河市计80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八次会议精神,营造我市优良的投资环境,切实做好项目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由本局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受理、发放。
  二、登记备案项目由本局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三、本局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项目中,如有些问题难于把握的,可要求有关科室派员一起审查,当即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待项目单位将材料备齐后,再报受理。
  四、不属市级权限审批的项目(转报上级审批的),由本局有关科室受理审批上报。
  五、项目审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本规定于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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