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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6 生效日期: 2006-04-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6〕5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市各镇(街道)建设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条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确保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资助对象:
  各镇(街道)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广场(或体育公园)。在“十一五”计划期间(2006年-2010年),每年资助6-7个项目。
第五条资助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占地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设置5个以上项目的体育设施,其中必须设置1个50米×50米的标准游泳池或1个25米×25米的标准游泳池及1个儿童戏水池,必须设置2个以上标准灯光篮球场,必须设置含有15件以上健身器材的健身路径,必须设置良好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
  (二)项目必须是由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建设并管理使用。
第六条资助金额:
  对批准的资助项目一次性资助20万元,从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列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相应资助项目的场馆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作。
第八条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必须统一冠名,并在场地明显位置设置采用大理石、花岗岩等材料制作、字迹醒目的统一标志牌,规格为长不少于0.9米,宽不少于0.6米。新立项工程,在工程奠基和竣工时,应举行仪式;已建工程应举行挂牌仪式。
第九条各镇(街道)申报资助项目须由镇(街道)体委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后,上报市体育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成审核小组审核批准。
未建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和效果图;
  (五)建设项目造价预算书;
  (六)申报表。
已建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实物照片;
  (五)建设项目决算书;
  (六)申报表。
第十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体育局。
第十一条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做好本镇(街道)资助项目的监督工作。各受资助单位必须将资助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并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如发现受资助单位擅自改变资助经费使用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扣除资助经费、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助经费资格等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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