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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2 生效日期: 2005-04-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57号印发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中山市档案馆现行文件收集规定
第一条为配合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全面、及时地向社会提供现行文件阅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和保管现行文件的档案,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现行文件档案的查阅利用服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现行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镇区等单位制发的,以及各单位收到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部门颁发的正在执行的非涉密文件。具体内容包括:(一)城乡建设和管理、土地管理、拆迁补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邮政通信、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农林牧渔业管理;(二)金融保险、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物价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经济贸易;(三)人事工作、职称评聘、劳动就业、劳资纠纷、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工资福利、房改政策;(四)社会治安、公安消防、司法、边检、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五)医疗卫生、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市场管理、旅游管理;(六)妇女儿童、计生、民政工作;(七)侨务、统战、宗教、台湾事务有关政策;(八)企业转制、公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九)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接收(转发)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部门涉及(一)至(九)项内容的文件;(十一)人大、政府编制的公报、政报;(十二)本单位形成的文件汇编、志书、年鉴、刊物等资料;(十三)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第四条各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现行文件的报送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自制发或接收现行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该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报送市档案馆。对报送档案馆的现行文件若已进行修订或废止的,原报送单位应在文件修改或废止之日起30日内通知市档案馆,并重新向市档案馆报送经修订后的文本。第六条市档案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收集到的文件进行整理,建立检索目录体系和数据库,以便市民查阅。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持有效的证明文件,查阅利用市档案馆收集的现行文件。第八条各单位报送现行文件的工作情况纳入档案综合管理复检、档案工作评先的考核内容。第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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