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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9 生效日期: 2003-08-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中山市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11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中山市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工程,是指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纤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信号(含模拟电视信号、数字电视信号及综合业务信息)的公共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中山市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与中山市现行有线电视网络技术和网络所能承载的业务相符。
第五条凡在本市进行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资格证书。
外地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单位进入本市承接建设有线电视工程,必须持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资格证书到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有线电视工程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在有线电视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方案报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市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在施工、安装过程中,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必须将修改部分重新报送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否则不予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有线电视工程竣工后,由工程施工单位向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gy/t106—1999《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和gy/t108—2001《hfc网上行传输物理通道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的有线电视工程,由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有线电视台(站)凭有线电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提供网络对接和信号接入。
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有线电视工程应在限期内整改,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能获得网络对接和信号接入资格。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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