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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3 生效日期: 2006-10-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潮府〔2006〕38号
印发《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一)行政单位通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经营性行为所取得的收益;
(二)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所取得的收益;
(三)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处置所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经营性用途,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的资产用于出租、出借等经营性用途。
第六条办理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潮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申报登记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单;
(三)拟订立的合同;
(四)其他须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变更或终止国有资产经营性用途的,应向市财政局申报备案,并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用途依法须进行评估的,必须组织评估。
第九条行政单位和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应在处置之日起15日内足额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非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在处置之日起15日内足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潮州市市直行政单位资产经营收入缴纳情况表》;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将收缴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根据实际核拨相关单位,用于安排资产维修、保养及管理等支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潮州市市直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收入缴纳情况表》;市财政局通过部门预算将收缴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根据实际核拨相关单位,用于安排资产维修、保养及管理等支出。
财政核拨经费以外的事业单位,应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单位财务收支报表,每年1月底前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单位资产使用、收益状况、投资情况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具体情况予以核拨。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凡隐瞒、拖欠、截留、挪用、侵占或私分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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