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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天恒山风景区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 2003-02-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保护天恒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环境和资源,促进我市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风景区内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风景区的保护及管理范围:东起江南中环路,南起哈同公路,西、北至东巨路围合的区域以及风景区的规划控制地区。 
  二、风景区内现有耕地、牧地,按照有关规定退耕还林、还草。 
  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风景区及风景区的规划控制地区的下列审批或者登记事宜: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房屋、土地权属登记; 
  (三)工商、税务登记。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未建设或者已经建设尚未竣工的工程,应当立即停止建设。 
  四、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风景区及风景区的规划控制地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改变土地类别、现状; 
  (二)转让、抵押房产、土地; 
  (三)搭建温室、大棚、看护房、水井等; 
  (四)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等。 
  五、风景区内的公企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迁出,其房屋及所属设施等资产的处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有下列行为: 
  (一)挖山取土; 
  (二)占用或者挖掘绿地; 
  (三)砍伐、移植树木; 
  (四)捕杀野生动物; 
  (五)开荒种地。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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