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4 生效日期: 2006-07-04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3月20日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六年七月四日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许可。?
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20万元以上的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0吨以上(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粮食仓储设施(租借粮食仓储设施的租用期应当自申请粮食收购许可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温度、杂质等指标的常规设备(水分测定仪、磅秤、谷物选筛、除杂设备等),具备或者聘请专业检验、保管人员。?
第四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吨以上(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粮食仓储设施(租借粮食仓储设施的租用期应当自申请粮食收购许可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温度、杂质等指标的常规设备(水分测定仪、磅秤、谷物选筛、除杂设备),聘请专业检验、保管人员。?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第五条粮食收购许可申请、审核、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