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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3 生效日期: 2002-12-23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2]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城市绿化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省的城市绿化工作以创建园林城市为载体,完善绿化体系,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总体看,绿化面积总量不足,发展不平衡,绿化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内树木特别是大树少,城市中心地区绿地更少,城市周边地区没有形成以树木为主的绿化隔离林带,建设工程的绿化配套工作不落实。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随意侵占绿地和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现象比较严重;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强搞好城市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建设,迅速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 
  二、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的城市绿地体系。 
  (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绿化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6平方米以上。为此,各地要加强城市规划建成区的绿化建设,改变建成区绿地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绿化要有大的改观,要多种树、种大树,扩大绿地面积,改善生态质量。加快城市范围内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以及湖边、河边、山坡绿化带建设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园,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动物园、森林公园和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要按300-500米的服务半径,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小游园和街头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单位庭院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要大力推进城郊绿化,特别是在大中城市周围形成较大的绿化隔离林带,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对环境的作用。在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初步形成各类绿地合理配置,以植树造林为主,乔、灌、花、草有机搭配,城郊一体的城市绿化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加强和完善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中要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按规定标准确定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和控制指标,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设市城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所在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已经编制但不符合要求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报批和补充完善工作。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省建设厅要切实抓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大型公共绿地、公园、广场规划设计的组织、指导和技术审查工作。 
  (二)强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到占补平衡,在相同区位或相近地段进行相同面积的绿地补偿。省辖市改变、调整绿地系统规划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时,须经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化规划设计进行审核。凡一次性占用城市绿地超过1000平方米或砍伐树木超过50棵的,须报省建设厅审批。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化建设实行跟踪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绿地率指标和绿化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山坡、公园、城市主要道路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好城市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对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市、县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建维护资金应拿出一部分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同时,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中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成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性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或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等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对在建成区内配套绿化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等,不得批准新的地上建筑工程。城市的各类建设,新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旧城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具体绿地配套建设标准由省建设厅另行制订。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证明和批准其出售、出租。对确有困难,不能达到规定绿化标准的,应进行异地绿化。 
  (六)深化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理与建设维护分离的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市场。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化承包、专业化管理,逐步把城市绿化的管理养护推向市场。切实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认真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七)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广节水型绿化,多种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大力推广滴灌、喷灌、微灌、中水灌溉等节水技术。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 
  (八)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城市绿化。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城市绿化法规规章。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省建设厅要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长对城市绿化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科学决策,正确引导,建立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市绿化工作。省建设厅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城市绿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拟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城市绿化工作健康发展。 
  (三)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广泛组织城市适龄居民参加植树绿化活动。要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严格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苗木基地建设,提高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保证绿化质量。 
  (四)继续深人做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通过明确目标,科学考核,促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园林城市。已经成为园林城市的,要不断巩固创建成果,向生态型城市迈进。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及花园式单位、庭院绿化达标等活动,搞好单位绿化和小区绿化。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群众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绿化工作,促进我省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省建设厅要定期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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