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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3 生效日期: 2002-10-13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府发[2002]6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成都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市所辖国有产权交易及技术产权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内进行;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上述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五条设立市产权交易指导协调委员会,负责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产权交易指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办。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
第六条交易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交易机构可以实行会员制管理。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的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相关的合格资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成为交易机构的会员。
第七条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成交所)是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产权和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的企业法人机构。
成交所实行会员制管理,并应当制定会员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
市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单位),可以作为会员从事本系统内部的产权交易。
第三章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第八条可以进入交易所交易的产权包括:
(一)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国有或集体法人股权;
(三)科技成果投资以及其他无形资产投资所形成的产(股)权;
(四)依法批准进行交易的其他产权。
股权交易应在法人之间进行,不得拆细和连续交易。
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交易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企业产权出让的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企业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出资人准予出让企业产权的证明;
(五)出让产权情况的说明;
(六)非公司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意见的书面材料,或者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受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受委托的经纪机构或者直接向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其事实、完整:
(一)购买产权的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以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90%的,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90%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其他产权的出让价格,由交易双方协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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