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 2003-06-23
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3〕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经4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企业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对外贸易,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出口业绩统计在曲靖市的各类出口企业和到国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投资办厂、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立公司等)的企业以及为完成年度出口任务做出贡献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出口奖励:当年自营出口,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200元,其中: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30%。
(二)出口规模奖励:当年出口达到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每出口1万美元再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200元,其中: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30%。
(三)出口增量奖励:当年出口超过上年出口部分(往年无出口实绩、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也视同出口增量考核),每出口1万美元再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200元,其中: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30%。
(四)企业到国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自有设备和技术到国外投资,每投资1万美元奖励800元;实现非贸易创汇,每收汇1万美元奖励600元;劳务输出人员在国外半年以上,每输出1人补助300元培训费。
第四条完成当年全市出口任务,对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另行给予奖励。
第五条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专项安排。
第六条考核兑现
每年年终由市外经局和市财政局,依据企业出口实绩(海关统计数)和市外管局核定的非贸易收汇数、市劳动局认定的对外劳务输出数以及全市当年出口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兑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七条解释
本办法由曲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