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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 2004-02-25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41号2004年2月2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重点企业:
  《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地协调处理我省企业的投诉,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我省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诉,是指在本省注册的各种类型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诉由省商务厅负责)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部分有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侵害,提请省企业投诉中心协调解决,或者反映情况、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企业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受理企业投诉。省企业投诉中心设在省经济委员会。
  第四条省企业投诉中心处理企业投诉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尊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省企业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能:
  (一)制定投诉程序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负责受理投诉,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转有关部门处理;
  (三)负责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省委、省政府批转的、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并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定期向省政府汇报投诉处理情况。
  第六条省企业投诉中心直接查处投诉,可采用独立查处、联合查处、督办查处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省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能够当场处理的,应立即答复投诉人;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无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要延期的,应向投诉人通报有关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八条企业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投诉对象为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通过口头、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投诉,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附送有关材料。
  第十条投诉人进行投诉,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省企业投诉中心在协调、处理投诉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协调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一)投诉人就投诉内容已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第十二条省企业投诉中心负责督查被投诉人对投诉问题的办理情况。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报省企业投诉中心。
  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被投诉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企业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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