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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 2007-04-11
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7]157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嘉峪关市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及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达到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第四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确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复后,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报经市政府同意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七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
第八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已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时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摘牌,报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挂牌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责任人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造成严重火灾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在4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定或协调解决。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仍未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适时督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并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列入年终考评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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