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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9 生效日期: 1999-11-19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当前,我省卷烟市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非法生产卷烟活动的势头十分猖獗,严重冲击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给国家和我省财政造成巨大损失。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非法生产卷烟等违法活动的力度,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今年12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卷烟打假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卷烟打假工作,尽快完善和落实卷烟打假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并成立由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卷烟打假工作协调小组或协调会议制度,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市、县的卷烟打假行动。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积极发动群众,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年内彻底端掉辖区内所有制假窝点。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侦查力度,对制假窝点、贩假团伙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要依法及时捉拿归案,严厉惩处。 
  三、在卷烟打假行动期间,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部门,要依法检查、堵截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生产卷烟及制假的烟机设备、原辅材料。海口市、三亚市等重点地区,要加大检查、堵截的力度。 
  四、清理整顿卷烟市场,坚决打击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生产卷烟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取缔假冒商标卷烟集散地和销售场所。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社会合力,共同维护卷烟市场秩序。凡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生产卷烟的企业和经营者,没收其经营的上述卷烟和全部非法收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部门吊销其专卖许可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查获的走私卷烟和非法生产卷烟,一律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处理。罚没的假冒商标卷烟应在烟草专卖部门的监督下全部予以销毁。 
  五、烟草行业要加强对烟机设备、烟叶和卷烟原辅材料等烟草专卖品的管理。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窝点、非法烟厂提供烟机设备和原辅材料的,没收其非法提供的烟机设备、原辅材料和销售收入,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省清理整顿卷烟市场协调会议办公室将于今年底组织联合工作组,对全省卷烟打假工作进行检查。对卷烟打假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地区要予以表彰;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和非法生产卷烟等违法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卷烟打假工作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制假贩假售假状况无明显好转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包庇、纵容、参与制假贩假售假活动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以及使用暴力相威胁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顽固分子,要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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