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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卷烟打假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7 生效日期: 1999-11-1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字[1999]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在《内蒙古政报》1999年第10期刊发),提出了打假、打私、打击非法烟厂生产卷烟,制止超计划生产和瞒报卷烟产量的具体措施,这对我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年来,全区烟草行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不断强化专卖管理,净化卷烟市场环境,有力地推动了区产卷烟销售工作。但是,目前我区卷烟流通领域中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假冒商标卷烟屡禁不止,走私烟、非法烟厂生产卷烟扰乱市场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卷烟市场正常流通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严重冲击着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而且给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造成巨大损失。为扭转这种局面,进一步加大打假、打私、打击非法烟厂生产卷烟的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卷烟打假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卷烟打假责任制,切实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负责。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当地经贸、公安、监察、财政、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开展卷烟打假专项斗争,限期端掉制假售假窝点。公安部门对制假售假窝点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要快侦快办,及时抓获归案,依法处理。 
  二、卷烟打假活动期间,经盟市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制假售假重点地区的乡镇和交通要道,可由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烟草专卖等部门,共同设立临时检查站(点),严密堵截转移假烟车辆、制假烟机和原辅材料。卷烟打假专项活动结束以后,临时检查站(点)随即撤销。 
  三、烟草行业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从造假源头上进行控制,防止烟机设备、烟叶、卷烟辅料等烟草专卖品和烟机零配件流入制假窝点。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直接或间接为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窝点、非法烟厂提供烟机和原辅材料的,除没收全部货物和销售收入外,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法人代表责任,性质严重的,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坚决取缔假冒商标卷烟集散地和销售场所,严厉打击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烟和非法烟厂生产卷烟行为。凡经营假冒商标卷烟、走私烟和非法烟厂生产卷烟的企业和个人,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吊销其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部门注销其专卖许可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贩运烟草专卖品,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扣押运输工具,烟草专卖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卷烟;走私烟和非法烟厂生产的卷烟,一律予以没收,不得罚款放行。罚没的假冒商标卷烟,要在各地烟草专卖部门的监督下全部公开销毁。 
  五、全区卷烟打假活动由各级烟草专卖部门牵头,经贸、公安、监察、财政、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配合开展。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重点地区进行突击检查,凡工作态度不坚决、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市场秩序无明显好转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责任.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要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大案要案,不论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人,都要一查到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决不姑息迁就。 
 
 
19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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