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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5 生效日期: 2007-07-0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7〕65号2007年7月5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费。
凡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前款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车船税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缴纳(下同)。在我区境内跨县(市、区)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管理部门的登记地。
各市、县(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各市、县(区)也可委托车辆管理部门依法代收车船税。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四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外,对我区城市、农村公共交通企业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经自治区财税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按规定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七条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性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0日内,入库期限为最后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并且实行全年一次性征收。
新购置车船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车船户籍登记的当月。
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解缴入库,入库期限最后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已缴纳车船税的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第九条 各级财政、公安、交通、车管、运管、海事、农机、保监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在办理车辆登记、入户、上牌、发照、验证、过户、报费、保险等手续时,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查验车辆的完税情况。
第十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 车辆 税收 办法 通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幅 度
备     注









大型客车
每辆
58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50元

小型
客(轿)车
每辆
600元


轿

每辆
360元
固原市区及辖县、同心、盐池、海原县。
420元
除银川市区、固原市区及辖县、同心、盐池、海原县以外的地区。
480元
银川市区。
微型车
每辆
300元
微型汽车是指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片量小于等于1升的汽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80元
包括挂车、牵引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80元
专项作业车r>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80元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摩托车
每辆
60元

机动船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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