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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0 生效日期: 2002-04-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吐鲁番地区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吐地行办〔2002〕3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投资的拉动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债项目管理的通知》(内部明电)、自治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国债项目管理工作,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国债项目的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对于擅自变更国债项目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的,一经发现,停止和收回安排的国债投资,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严加管理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制度(即专人、专户、专款专用,资金封闭运行),国债项目计划下达后,有关地方、银行和企业承诺的配套投资,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计划、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必须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在政策、制度、手段、方式等方面形成协调配合机制;在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建立严密的管理体系。对擅自挪用、挤占国债资金的,不论问题出在哪一级领导、哪个部门,都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由计委牵头,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国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财政部门应按工程进度拨款,拨付资金时必须征得县(市)计委的同意。对存在下列问题的,计委、财政等主管部门联合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间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有重大问题或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1、项目单位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
  2、项目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
  3、项目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
  4、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
  5、项目未制定形象进度计划,不及时报送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工程进度月报表的;
  6、建设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不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
  第四条:国债项目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国债项目工程,实行行政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制度。地直项目,由地区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县(市)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人负责。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国债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国债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施工环境、资金配套、施工组织等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发生重大问题和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项目业主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县(市)及行业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债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六条: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国债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开工报告由项目审批机关负责办理,财政部门依据批复的开工报告,开始拨付工程款。严禁任何部门、县(市)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对违反建设程序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第九条: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院编制。
  第十条: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关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核上报。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必须同时编制招标方式及范围的内容,必须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成立项目法人,并按规定确保注册资金和资本金到位。
  第十一条:实行招标投标制。达到标准的国债项目的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要经过地区主管部门或县市政府批准,并报地区计委备案。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也应通过竞争择优确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本办法中招标标准是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下同)人民币以上;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工程监理制。国债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
  2、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3、国家投资及省、地区(市)、县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批复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群众投工投劳情况;
  4、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违纪问题,并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5、单项工程的县级预验收证明;
  6、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
  第十五条:把好市场准入关。各有关部门对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必须从严要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责任。
  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对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违反规定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惩处。
  第二十条:加强执法力度。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执法,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加强政府监督。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国债建设项目实行强制性监督检查,对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重大项目设立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作为稽察的重点。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债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弄虚作假、损失浪费或者责任事故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br>  第二十三条:加强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主管县(市)政府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四条:加强报告制度。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和县(市)要及时报告地区。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人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加强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扰乱、破坏国债项目工作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债项目中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已制定单项工程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地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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