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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8 生效日期: 2008-08-18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八年八月十八日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任务顺利完成,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我市将于7月-11月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后督察为手段,促进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的解决,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达标。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各地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县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接受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的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尤其是未按要求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案件,一律由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查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对逾期未完成挂牌督办案件总数10%以上的县(市、区)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
  6.切实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后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在一年内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检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自建成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污水直排外环境的,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整改期间,暂缓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按规定未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运营单位、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依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发生。
  (三)对汾河流域河流沿岸3公里范围内污染源进行集中整治
  1.对汾河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要求违法建设项目立即停建、投产项目立即停产,合法审批在建项目加强监管,确保“三同时”落实到位。已建成项目未落实“三同时”的,立即停产整改,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继续违法生产的,依法追究责任。  2.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企业,要及进责令停业关闭。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企业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等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同时采取“高限处罚”措施。治理无望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违法排污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制定水环境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出境断面超出控制指标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措施,确保水环境安全。
  (四)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环境问题的专项整治
  1.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使用、仓储、废物处置、运输等环节环境安全监管和危险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环境事故隐患的企业和环节,立即责令其停产治理。
  2.列入省环保重点区域的县(市),按照分类处置要求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于9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从10月1日起实施停业或关闭。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于10月中旬组织进行专项督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荣 彤(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潘保欢(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丽明(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戈新文(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喜彬(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唐朝彬(市经委副主任)
  张晓军(市建管委副主任)
  张政春(市纪委常委)
  韩 飞(市司法局副局长)
  李亚瑾(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五棉(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 远(市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闻清良(太原铁路局副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主任:戈新文(兼),副主任:武元原(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电话:0351―4225848、4226377(兼传真)
  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要相应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完善制度,制订方案,认真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环保、发改、经济、建管、监察、司法、安监、供电、工商和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发改委要按照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核准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
  经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企业实施关停淘汰。
  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行为实施监察、追究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建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日常运行进行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污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违法企业,严格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不予注册登记规定。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停运措施。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根据本方案的工作重点及要求,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强化责任追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和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跟踪报道;加强环保信访工作,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期限集中整治。
  7月25日前完成2005年以来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8月15日前落实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9月15日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10月15日前完成汾河流域排污企业集中整治;10月25日前完成重点区域集中整治。各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三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报送工作总结。11月5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报送《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11月5日-20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依据《太原市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及有关规定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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