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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1 生效日期: 2008-01-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8]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的先进性、典型性和示范性,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的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进行调整。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调整后的考核指标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建设,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努力创建环保模范区县(自治县)。调整后的考核指标自通知下发后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拟制。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自治县)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市前列;
  (二)行政区域内近3年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通过市卫生区县(自治县)或市园林城区验收;
  (四)考核前3年,环保投资指数平均≥1.5%。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指标
  1.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市平均水平或人均gdp>1.5万元;
  2.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全市平均水平;
  4.单位gdp用水量<全市平均水平;
  5.单位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市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指标
  1.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重大于80%;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0%,且无劣ⅴ类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8db(a)
  (三)环境建设指标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或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市平均水平;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3.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5%;
  4.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85%;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
  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7.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0%;
  8.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四)环境管理指标
  1.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以及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3.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4.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计划,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5.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五)环境文化指标
  1.公众对城区环境保护的满意率≥75%;
  2.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0%;
  3.开展了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机关、园林式单位、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环境友好企业等活动,且各类创建完成数量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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