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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2 生效日期: 1991-11-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行[1991]244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
  现将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补偿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粮油调价补偿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下同)、军队退休干部(指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下同)的粮油调价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退休志愿兵和无军籍职工粮油调价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其粮油调价补偿标准按市民政局、财政局京民计字(1991)第148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6元。 
  三、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军队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遗属,其粮油调价补偿标准按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市财预(1991)471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每月4元。 
  四、一九九一年粮油调价补偿所需经费,今年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由原部队发给;一九九○年十二月底以前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遗属,从已下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员经费中列支。 
  五、武警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粮油调价补偿问题,按以上规定执行,如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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