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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征用、占用菜田和加强菜地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6 生效日期: 1992-01-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1992]第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随着本市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属菜田征用数量较大,部分菜田设施遭毁废,其中设施较齐全、抗灾能力较强,生产水平较高,细菜品种上市较多的菜田被占用了很大部分,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将直接影响今后蔬菜的生产和供应,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严格控制征用、占用菜田和加强本市菜地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等工作,经报市政府同意,特重申以下意见:?
  一、今后蔬菜保护区内建有重要蔬菜园艺设施的菜田,除市政重大工程外,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或批租。凡需征用、占用或批租,必须先征得市蔬菜领导小组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人民政府原来有关征收菜地建设基金的规定(沪府发[1982]106号、沪府[1987]51号)必须继续认真执行,凡批准征用、占用菜田的单位必须缴纳菜地建设基金。保护区内每亩2万元,非保护区内每亩1.2万元。?
  三、已由县(区)批准征用、占用菜田的单位,凡未缴纳菜地建设基金的,要按规定补交。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先交费,后批文”的原则。在取得合法的菜地建设收费或免、减、缓费凭证后,方可发放土地批文。?
  四、各区、县土地局所征收的市属菜田的菜地建设基金应按原有规定统一交市(解缴办法按沪土办字第140号办理),由市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以保证菜地建设的需要。?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农委、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关于因建设征地毁废菜地设施的处理意见》(沪农委[89]第145号文)的规定,毁废菜地设施的国家投资部分的赔偿费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统一代收、代扣,县(区)菜办、财政局配合。收入后继续用于菜地建设,对可拆迁的设施要及时妥善转移和重建,继续发挥作用,防止浪费和流失。?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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