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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国营施工企业技术进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11 生效日期: 1992-02-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布文号: 沪建施(92)批006号
 
各区、县、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增强本市国营施工企业的发展后劲,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和装备水平,适应上海城市建设和浦东开发的需要,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增强国营建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的请示》,决定建立本市国营施工企业技术进步基金。技术进步基金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企业技术进步基金由技术开发费和技术装备费两部分组成。技术开发费和技术装备费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
  (一)技术开发费按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不超过0.75%提取,当年亏损企业可以暂不计提。
  (二)技术装备费由现行的7%计划利润中划出3%计提。单列的技术装备费不列入竞争性费用。  二、技术进步基金暂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三、技术开发费、技术装备费,均应分项存储、专款专用。开发重大技术进步项目,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两项基金可以合并使用;在保证固定资产更新和大修理的前提下,还可以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合并使用。
  企业主管部门需要集中部分基金,有计划地开发技术进步项目,可以组织企业自愿参加。集中金额不超过企业技术进步基金总额的10%,并在市建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企业投入的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四、技术开发费应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一)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包括软课题研究);
  (二)新技术、新工艺、新机具、新材料的推广项目;
  (三)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国产化项目;
  (四)新产品试验和中间试验项目;
  (五)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编制、研究项目。  五、技术装备费应用于机械设备的添置和更新改造项目。  六、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步基金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系统的企业使用技术进步基金的提取、使用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企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结本系统企业技术进步基金进行财务监督审查,并向市建委及市行建汇总上报年度本系统技术进步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市建行按年度审核本市企业的技术进步基金执行情况,汇总全市施工企业技术进步基金的使用情况。  七、计提技术进步基金后的会计核算制度由市财政局、市建行另行制定。  八、从计划利润中单列技术装备费后,有关计划利润、技术装备费计提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按本办法精神另行制定。九、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管线、人防、水利等各类土木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国营施工企业,以及由施工企业主管部门管辖、实行计划利润的构件加工、机械修造和运输企业。
  本管理办法原则适用于本市县以上集体施工企业和外地进沪的国营施工企业。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沪建设(90)第380号文《上海市施工企业技术开发费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沪建企(88)第108号、沪财企一(88)20号以及沪筑管(1988)定字第118号文件中有关计划利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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