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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07 生效日期: 1992-11-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区县人民政府:.
  为鼓励各工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完成市里下达的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经研究,特制定〈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加强财务管理,督促和帮助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核实成本费用和利润。在年终计算、兑现奖励时,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扣减部分或全部奖励。
  根据国务院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促进国营工业企业减少产品积压,加速资金周转,实现扭亏增盈,全面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对完成1992年市里下达的五项奋斗目标的工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实行办法:
  实行综合考核评分制,满分100分,按工业主管部门在职机关人员人均最高400元进行奖励。
  1.以市经委下达的五项奋斗目标(实现利润、亏损企业、亏损额、产成品资金、发出商品及应收预付款)为基础,实现利润奋斗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其它四项奋斗目标基本分各占13分。
  2.完成实现利润奋斗目标的为30分,完成奋斗目标并高于上年实际的为35分。增幅超过5%以上的为40分。未完成奋斗目标,但实现利润高于上年实际的为25分。
  3.完成其它四项奋斗目标的各为13分,完成每项奋斗目标,并于去年实际的每项为18分,亏损企业、亏损额年末为零的为18分。未完成奋斗目标,但指标水平低于上年实际的为10分。
  4.按上述评分结果,合计最高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每分4元,相乘后即为人均奖金额。
  5.在上述奖金额的基础上,完成工业企业上交利润计划的,增加100元。  二、奖励资金来源:
  凡行政性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经济实体性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自筹解决。资金分配应根据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和个人实际业绩,拉开分配档次。  三、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奖励评分办法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奖励资金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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