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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控制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19 生效日期: 1992-12-19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1992]506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文教办(托幼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及市各有关局、总公司: 
  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市物价局于1992年10月14日下发了“关于下放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审批权限的通知”(京价〈收〉字〔1992〕第〈412〉号)。该通知对提高办园质量和办园积极性,增强园所的活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有的部门对所属园所收费标准调整过高,加重了家长的经济负担,引起了较大反应。为了稳定价格水平,减少社会震动,经研究,决定对托幼园所的收费标准采取限价措施,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保育费(含杂费、卫生费、取暖费等)每人每月收费标准为: 
  一级一类园所:日托50元,整托70元。 
  二级二类园所:日托40元,整托55元。 
  三级三类园所:日托30元,整托45元。 
  其中三岁以下的托儿每人每月可增收10—20元。 
  没有验收定级的园所按二级二类以下标准收费。 
  2.托儿补助费:每人每月40元。 
  3.园所代办费:每人每月日托20元,整托30元(只限单位自办园所收取,市立和街道园所不得收取)。 
  4.伙食费标准由各园所自定。 
  二、除以上收费项目外,各园所不得另立收费项目。 
  三、以上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区(县)、各部门在限价范围内可自行定价,不得突破。 
  四、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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