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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宗教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27 生效日期: 1993-03-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建研[1993]第0231号
 
市房管局、规划局、土地局: .
  现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宗发〔1993〕2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宗发(199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局、建委(建设厅): 
  最近,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出现一些纠纷。处理意见如下: 
  (一)在城市建设中涉及到教堂、寺庙等房屋的拆迁问题,应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既要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又要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应根据《条例》和中央、国务院的宗教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征询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并与产权当事人协商,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 
  (三)教堂、寺庙等房屋,除因城市整体规划或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时,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到便利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四)需拆迁的教堂、寺庙等房屋,如属文物古迹,按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 
  (五)城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团体,应支持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拆迁。 
  (六)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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