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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解答对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等进行全面清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5-07 生效日期: 1992-05-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等进行全面清查的工作,经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经委、市人行、市工商行、市建行、市农行、市中行、市交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京财工(1992)437号通知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产成品清查范围 
  这次清查范围是地方(含市属和区县属)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印刷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药材公司中的国营工业生产企业。供销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在这次市里统一进行的清查范围之内。 
  二、关于清查内容 
  企业发出商品和应收销货款中属于3月底以前出库的退货产成品,在4月底以前办理退货手续后,可以作为核实后的3月末库存产成品一并清查。 
  有些企业在生产资金中设置“自制半成品”科目,在核算企业库存自制半成品的同时,又作为产成品直接外销的,对其中用于销售的产成品可按“自制半成品”科目中属于企业自用部分和对外销售部分的比例,计算做为3月末产成品,其比例可根据企业历史状况由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审查后,报同级财政和银行部门确定。 
  三、关于成本高于售价的库存产成品损失额的计算 
  企业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产成品,在尚未发生销售前,税金尚未计算在产成品成本中,不应计算在损失数额内;在产成品实际销售后对未享受减免税形成的亏损按财务核算办法体现当期损益。对成本高于售价后库存产成品损失额的具体计算办法为1991年产品平均销售价格(1991年末销售的按市场现价)减产成品实际成本。 
  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采取购进扣税法,产成品成本为无税成本。为正确计算产成品成本和产成品损失需要进行成本还原,其方法为:按产成品成本中原材料成本所占比例,将其原材料成本还原成含税成本后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原材料所占 
                  产成品成本× 
      原材料还                产成品的比例 
                =---------------- 
      原后的成本        1-应扣除税率   
 
 
 
 
  四、关于产成品中同类产品划分标准 
  由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根据本行业特点确定,并将同类产品具体划分标准和划分情况报市清查工作小组备案。 
  五、关于计算产成品成本高于售价的依据 
  原则上应按京财工(1992)437号文件中:“对于成本高于售价的库存产成品,要根据1991年产品平均销售价格(1991年末销售的按市场现价),计算出由于成本高于销售价格造成的亏损额”的规定办理。但是,因1992年一季度国家或行业统一调整产品价格,可按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并由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审核批准后报市清查工作小组备案。 
  六、关于产成品、各类储备物资和在产品毁损、报废的技术鉴定 
  对企业产成品、各类储备物资和在产品、半成品的毁损和报废,需经过企业有关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等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审查、鉴定,由企业内部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章,并出具证明文件。 
  七、关于产品产销率的计算 
  京财工(1992)437号通知所附“填表说明”中明确的计算原则不变。但有些企业1992年产品销售形势明显好转于1991年的,可用1992年一季度产销率作为划分畅、平、滞的标准。对产品属于季节性销售,淡季、旺季差别十分明显的,为能准确地划分畅、平、滞产品,仍按1991年全年产销率计算。 
  八、关于对产成品等各种损失的认定审批程序 
  对清查出的产成品、各类储备物资,在产品、半成品的盈亏、毁损、报废及成本高于售价的损失,同类产品超过5万元的,市属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由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和银行部门审定;区县属预算内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由区县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审定。为保证企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认定工作要在企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之前结束。 
  九、关于企业对清查出的挂帐损失制定分年、分季度消化计划 
  企业清查出并经过认定的挂帐损失,应在核销期内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进行消化,并按照三年内消化的原则安排计划。企业在制订分年、分季度消化计划时要兼顾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分年度、分季度消化计划。亏损企业在确定“上船”减亏目标时,是根据以前年度末弥补亏损和以后年度销售库存产成品后将要形成的亏损和消化部分潜亏测算确定的,也应积极在承包期内继续消化这部分损失。企业制订的分年、分季度消化计划,经企业主管总公司(局、办)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清查工作小组会审批准。 
  十、企业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请及时上报,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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