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4-08 生效日期: 1979-04-08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本章程的当事国, 
  遵照《联合国宪章》, 
  铭记着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工发组织第二次大会《关于工业发展与合作的利马宣言和行动计划》和联合国大会第七届特别会议关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中的广大目标, 
  宣告: 
  有必要通过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建立合理和公平的国际经济关系、实行有力的社会和经济改革及鼓励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进行必要的结构改革,来建立一个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工业化是实现增长的有力工具,对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对改善各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素质,以及对导致一个公平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都十分必要, 
  各国都有主权实现其工业化,这种工业化的进程必须符合自能维持的社会经济综合发展的广大目标,并应包括适当的改革,以保证各国人民公平、有效地参与他们国家的工业化活动, 
  鉴于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发展是所有国家的共有目标和共同义务,因此有必要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采取一切可能的协调的措施,包括技术的发展、转让和适应修改,以促进工业化, 
  所有国家,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如何,为了促进其人民的共同福利,都决心采取个别和集体行动来扩大建立在主权平等基础上的国际经济合作,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独立,确保它们在世界工业生产总额中占有公平的份额,并遵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所有国家的繁荣作出贡献, 
  铭记着这些方针, 
  愿意在《联合国宪章》第九章规定的范围内,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定名为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下称“本组织”);本组织应遵循《联合国宪章》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规定的职责以及各项适用的关系协定,为协调联合国系统在工业发展领域的一切活动,发挥中心作用,并负起审查和促进的责任, 
  兹同意本章程。 
 
 
第一章 目标和职能 
 
  第一条目 标 
  本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发展,以有助于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本组织还应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促进工业发展和合作。 
  第二条职 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本组织应当一般地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特别应当: 
  (a)鼓励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促进和加速它们的工业化,特别是它们工业的发展、扩大和现代化,并且适当地提供这种援助; 
  (b)遵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发起和协调联合国系统的活动并检查其进行情况,使本组织能够在工业发展领域发挥中心协调作用; 
  (c)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创造新的和发展现有的关于工业发展的概念和实施办法,并进行各种研究和调查,以期制订新的行动方针,使工业能够协调和平衡地发展,但应适当地顾到社会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用以解决工业化问题的办法; 
  (d)在公营、合作社营和私营部门,促进和鼓励计划方法的发展和运用,并帮助制订发展方面及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工业化方案和计划; 
  (e)鼓励和帮助发展多学科的综合办法,以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f)提供一个论坛并作为一个工具,以便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进行接触、协商以及应有关国家之请,进行谈判,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g)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和经营各种工业,包括与农业有关的工业和基础工业,使当地的自然资源和人力得到充分利用,生产本国市场和出口市场所需的商品,并帮助这些国家实现自力更生; 
  (h)从事工业情报交换所的工作,因此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有选择地收集和检查并且分析和编制关于工业发展的所有方面的资料,以供传播,包括社会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工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验和技术成就的交流; 
  (i)特别注意采取各种特别措施,以帮助最不发达的、内陆的和岛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那些受经济危机和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发展中国家,但不忽视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j)促进、鼓励和帮助工业技术的发展、选择、适当修改、转让和利用,特别是工业化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技术转让,但要适当地顾到社会经济状况和有关工业的具体需要; 
  (k)组织和支持各种工业培训计划,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训练它们在工业加速发展的各个阶段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类别的人员; 
  (l)同联合国的有关机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密切合作,就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就地加工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意见并给予援助,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 
  (m)提供试验工厂和示范工厂,以加速具体部门的工业化; 
  (n)制订特别措施,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工业领域的合作; 
  (o)同其他有关机构合作,在发展中国家的区域集团和分区域集团范围内,帮助这些国家进行区域性的工业发展规划; 
  (p)鼓励和促进各种工业、商业和职业协会以及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其国内资源以发展民族工业的类似组织的建立和加强; 
  (q)帮助各种基本机构的建立及其业务活动,以便向工业界提供管理、咨询和发展服务; 
  (r)应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请求,在公正、公平和互相能接受的条件下,帮助具体工业项目筹取外来资金。 
 
 
第二章 参加 
 
  第三条成员 
  凡赞成本组织目标和原则的国家均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a)联合国会员国或者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按照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成为本章程的当事国后,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b)非(a)项所指的国家,经大会根据理事会的推荐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核可其成员资格,并按照第二十四条第3款和第二十五条第2款(c)项的规定成为本章程的当事国后,可成为本组织的成员。 
  第四条观察员 
  1.凡在联合国大会享有观察员地位者,于提出请求后,可在本组织取得观察员地位,除非大会另有决定。 
  2.在不妨碍第1款的情况下,大会有权邀请其他观察员参加本组织的工作。 
  3.应准许观察员按照有关的议事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参加本组织的工作。 
  第五条中止 
  1.本组织任何成员若被中止行使联合国会员国的权利和特权,它作为本组织成员的权利和特权也应自动中止行使。 
  2.任何成员拖欠对本组织的缴款,其数额如果等于或超过它在前两个财政年度应缴的会费总额,即丧失其在本组织的表决权。但如任何机构认为拖欠确实是由于该成员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可以允许该成员在该机构参加表决。 
  第六条退出 
  1.成员将声明本章程对其无效的文书交存保存人后,可退出本组织。 
  2.退出自交存此种文书后的下一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起生效。 
  3.退出的成员在交存此种文书后的下一财政年度所应缴的款额,应与它在交存此种文书的财政年度的会费摊额相同。此外,退出的成员应照付它在交存此种文书前无条件认捐的任何款项。 
 
 
第三章 机构 
 
  第七条主要机构和附属机构 
  1.本组织的主要机构为: 
  (a)大会; 
  (b)工业发展理事会(简称“理事会”); 
  (c)秘书处。 
  2.应设立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协助理事会编制和审查本组织的工作方案、经常预算和业务预算以及与本组织有关的其他财务事项。 
  3.大会或理事会可以设立包括技术委员会在内的其他附属机构,设立时要适当地顾到公平地理代表性原则。 
  第八条大 会 
  1.大会由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 
  2.(a)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大会应每两年举行一届常会。总干事应理事会或应本组织多数成员要求,应召开特别会议。 
  (b)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常会应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理事会应决定举行特别会议的地点。 
  3.大会除执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能外,应当: 
  (a)决定本组织的指导原则和政策; 
  (b)审议理事会、总干事和大会各附属机构的报告; 
  (c)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核准本组织的工作方案、经常预算和业务预算,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会费分摊比额表,核准本组织的财务条例和监督本组织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 
  (d)有权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有关本组织职权范围内任何事项的公约或协定,并就这种公约或协定向各成员提出建议; 
  (e)就本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各成员和各国际组织提出建议; 
  (f)采取任何其他适当的行动,使本组织实现其目标和履行其职能。 
  4.除下列条款所规定者外,大会可将其所认为适当的权力和职能授予理事会:第三条(b)项;第四条;第八条第3款(a)、(b)、(c)和(d)项;第九条第1款;第十条第1款;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四条第4款和第6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2款(b)项和第3款(b)项;附件一。 
  5.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6.每一成员在大会上应有一票表决权。除非本章程或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各种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多数作成。 
  第九条工业发展理事会 
  1.理事会应由大会选出本组织的五十三个成员组成,选举时应适当地顾到公平地理分配原则。大会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应按照下列办法分配席位:三十三个理事会成员应从本章程附件一的a和c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十五个成员从b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五个成员从d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 
  2.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应自当选的那一届大会常会结束时开始,至四年后的大会常会结束时为止,但在第一届会议当选的成员的任期应自当选时开始,其中一半成员只任职至两年后的常会结束时为止。理事会成员连选可连任。 
  3.(a)理事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届常会,时间由理事会自行决定。总干事应理事会多数成员要求,应召开特别会议。 
  (b)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会议应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 
  4.理事会除执行本章程所规定的或大会所授予的其他职能外,应当: 
  (a)在大会授权下,审查核定的工作方案和相应的经常预算及业务预算以及大会的其他决定的执行情况; 
  (b)向大会建议经常预算经费的分摊比额表; 
  (c)向大会每届常会提出理事会活动报告; 
  (d)要求本组织的成员提供它们与本组织工作有关的活动的资料; 
  (e)按照大会的决定并顾到理事会或大会闭会期间发生的情况,授权总干事采取理事会认为必要的措施,以应付未能预料的情况,但应适当地顾到本组织的职能和财力; 
  (f)如果总干事一职在大会闭会期间出缺,任命一位代理总干事,任职至下一届大会常会或特别会议为止; 
  (g)编制大会临时议程; 
  (h)执行为实现本组织目标所需的其他职能,但须遵守本章程所规定的限制。 
  5.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6.理事会每个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除非本章程或理事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各种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多数作成。 
  7.理事会应邀请任何非理事会成员参加审议与该成员特别有关的任何事项,但该成员无表决权。 
  第十条方案和预算委员会 
  1.方案和预算委员会应由大会选出本组织的二十七个成员组成,选举时应适当地顾到公平地理分配原则。大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应按照下列办法分配席位:十五个委员会成员应从本章程附件一的a和c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九个成员从b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三个成员从d部分所列国家中选出。各国在指派其代表担任委员会工作时,应考虑到他们个人的资格和经验。 
  2.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自当选的那一届大会常会结束时开始,至两年后的大会常会结束时为止。委员会成员连选可连任。 
  3.(a)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届会议。总干事应理事会或委员会要求,应增开会议。 
  (b)除非理事会另有决议,会议应在本组织所在地举行。 
  4.委员会应当: 
  (a)执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能; 
  (b)编制并向理事会提出经常预算经费的分摊比额表草案; 
  (c)行使大会或理事会可能分配给它的与财务事项有关的其他职能; 
  (d)向理事会每届常会提出关于委员会一切活动的报告,并主动地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财务事项的意见或建议。 
  5.委员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 
  6.委员会每个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各种决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作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