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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库制单位与所下级非核资单位的计息收费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08-30 生效日期: 1954-08-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信组第69号
 
安徽江西省分行:.
  目前实行金库制的粮食系统及外贸系统粮油出口公司的部分地区已将资金下放到省(或市),省以下仍系金库制;又商业系统实行经济核算的部分公司如油脂、医药、石油等公司目前也还仅限于省级单位,省以下亦系金库制;关于以上两种类型省级单位与其所属下级非核资单位的计息收费问题,在当前的情况下,特作如下具体规定:(俟金库制度取消后,应即按中财委指示的统一规定办理)凡资金下放至省,省级单位已实行经济核算者,其所属下级非经济核算单位的存款汇兑,仍按存不计息汇不收费原则办理。另所问差额抵拨系属金库制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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